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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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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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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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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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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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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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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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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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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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TX-CF-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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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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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電信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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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建設管理辦法》(2002年信息產業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0號)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審批的項目,審批無效。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進行電信建設的,在建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整頓,并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查處,對建設單位及審批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已建成的項目暫不允許投入運營。造成國家資源浪費、擾亂電信市場秩序、危害電信安全等后果的,對建設單位和審批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企業(或單位)沒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超出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規定范圍進行電信建設活動的,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及電信線路等電信設施的安全或者妨礙線路暢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予以修復,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中斷電信業務給電信業務經營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電信企業采取臨時措施疏通電信業務的費用以及因中斷電信業務而向用戶支付的損失賠償費。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參與電信建設的各方主體違反國家有關電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其改正或予以處罰,已竣工驗收的須在整改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吉林省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2017年8月1日實施)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執行有關通信設施共建共享規定的,由通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范和標準配套建設通信設施的;
(二)不能滿足多家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要求的;
(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造成通信設施損壞或者阻斷通信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標準組織驗收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配套通信設施接入公用電信網的,由通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阻礙依法進行的通信設施建設和維護、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由通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吉林省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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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0431-8892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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